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實行什么方針?其主要含義是什么?
《保密法》第四條規定: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,實行積極防范、突出重點、既確保國家秘密又便利各項工作的方針。
“積極防范”,就是要我們把保密工作的立足點和著力點放在預防上,未雨綢繆,防范于未然。落實到具體工作上就是:一要加強保密宣傳教育工作,增強全體公民首先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保密法制觀念,提高保守國家秘密的自覺性;二要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保密法規和保密制度;三要積極開發和利用先進的保密技術,運用先進的科技手段防范泄密和竊密;四要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,加強保密監督檢查;五要加強對新情況新問題的調查研究。
“突出重點”,就是在保密工作中,在全面貫徹《保密法》的基礎上,要在密級、部位和人員等方面區別情況,確保核心秘密和掌握國家秘密的重點單位和要害部門(部位)人員不出問題。
“既確保國家秘密又便利各項工作”,就是要求我們要正確處理保密與各項業務工作的關系,做到保密與業務工作兩不誤。
什么叫泄密?
泄密是指違反保密法律、法規和規章的下列行為之一:
1、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;
2、使國家秘密超過了限定的接觸范圍,而不能證明未被不應知悉者知悉的。
國家秘密載體有哪些種類?
國家秘密載體是指載有國家秘密信息的物體。具體的國家秘密載體主要有以下幾類:
1、以文字、圖形、符合記錄國家秘密信息的紙介質載體。如國家秘密文件、文稿、文書、檔案、電報、信函、數據統計、圖表、地圖、照片、書刊及其他圖文資料等。人們通常把它統稱為國家秘密文件、資料。
2、以磁性物質記錄國家秘密信息的載體。如記錄著國家秘密信息的計算機磁盤(含軟盤、硬盤)、磁帶、錄音帶、錄像帶等。
3、以電、光信號記錄傳輸國家秘密信息的載體。如電波、光纖等。
4、含有國家秘密信息的設備、儀器、產品等載體。